粤港建设新纪元:广东监理工程师如何把握执业新机遇
近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进一步便利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人才、资源流动,推动粤港两地建筑业高质量协同发展,广东省监理工程师要积极适应新政策,促进自身以及行业发展,公告内容如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
《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
开业执业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人才、资源流动,深入推动粤港两地建筑业高质量协同发展,我厅会同香港特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起草了《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4年7月3日至2024年7月11日(共7个工作日),逾期不予受理。
公示期间,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信封或邮件标题请注明“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管理办法修改意见”,单位意见须加盖公章,个人意见须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书面信函请用EMS邮寄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3410室收,邮编:5100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电子邮箱zjt_scc@gd.gov.cn。
附件: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2日
附件部分内容如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
开业执业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对香港服务业开放措施,进一步扩大建筑及相关工程领域对香港业界的开放,规范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工作,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得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从业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香港企业),具备以下备案条件并按本办法规定备案,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范围内开业(以下简称开业),为市场主体直接提供服务:
(一)从事建筑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房地产估价等工程建设咨询业务(内地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的企业,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顾问公司、建筑师事务所、测量师事务所、园境师事务所等;
(二)已在香港进行商业登记,并在登记有效期内;
(三)列入香港建筑署《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或者香港土木工程拓展署《工程及有关顾问公司 - 2 - 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四)已购买职业责任专业保险的理赔覆盖地域范围包含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或者承诺在承接工程业务后及时办理理赔覆盖地域范围包含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的职业责任专业保险材料。
第三条 取得香港工程建设咨询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下简称香港专业人士),具备以下备案条件并按本办法规定备案,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范围内执业(以下简称执业),为市场主体直接提供服务: (一)从事建筑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房地产估价等工程建设咨询业务(内地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的专业人士,主要包括香港工程建设咨询领域的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测量师以及注册园境师等; (二)具有香港居民身份;(三)在香港相关注册管理局合法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
第四条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备案申请。备案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当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展局或工务部门认可,或者经公证机构公证。
第五条 经备案的香港企业为建设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监理以及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服务的,香港企业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签署授权书,明确该企业项目负责人。经备案的香港专业人士担任项目负责人,其备案的业务范围应当与工程项目相符,并对工程项目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全部内容请前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查看
新政策的出台,为监理工程师提供了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监理工程师需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和能力,适应新的执业环境和要求。此外新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粤港两地建筑业人才和资源的流动。监理工程师需积极适应这一变化,提升自身的跨区域执业能力。监理工程师在适应新政策的过程中,能够推动粤港两地建筑业的高质量协同发展,提升整个行业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总的来说,广东省监理工程师在适应新政策的过程中,需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和能力,积极推动粤港两地建筑业的高质量协同发展。希望广大监理工程师能够抓住这一机遇,为粤港两地建筑业的繁荣和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