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十六——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法考《民法》知识点提炼十六——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优路教育为各位法考备战考生准备了法考民法的知识点提炼!话不多说,内容如下:
知识点: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1.合同的解除,是指消灭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2.约定解除(协议解除)本质上是双方共同协商解除。
3.单方解除是指由一方决定解除。
4.约定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约定了解除合同的事由,事由出现时一方即可解除合同。
5.法定单方解除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时,一方当事人即可解除合同。
6.以通知方式解除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7.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当事人的解除主张,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8.当事人行使单方解除权,对方可提出异议,异议期间依当事人约定,无约定的,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90 日内。异议是否成立,由法院审查。
9.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10.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1.清偿指依债务的本旨而履行债务的行为(“还债”)。
12.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优先清偿哪一笔债务的问题。
13.在清偿抵充的情况下,应优先清偿哪一笔债务,按如下规则确定:
①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②应当优先履行已到期的债务
③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④均无担保或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履行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履行
⑤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履行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14.代为清偿,是指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
15.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债务人对债权人所承担的债务消灭;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支付代为清偿的必要费用并就代为清偿的债务进行追偿。
16.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先给付而履行债务。
17.在债务人完成他种给付之后,以原定给付为内容的债务因代物清偿而消灭。在债务人完成他种给付之前,其可以向债权人提出仍然按原定给付履行债务。若代物清偿协议被解除、被撤销或无效,则不能发生代物清偿的效果,即原债务不消灭。
18.抵销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可以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
19.法定抵销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须二人互负债务
B.双方债务的给付种类、品质相同
C.须主动债权(主张债权的一方)已届清偿期
D.双方的债务都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如与身份有关的债务不能抵销)
20.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21.提存指债务人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公证机关)而消灭债的制度。
22.提存的事由: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23.提存的法律后果:
①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
A.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B.提存物在提存期间产生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C.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D.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
原则上由债权人负担;但因提存机关过错造成提存物毁损、灭失的,提存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②债务人与提存部门之间
债务人和提存部门之间适用保管合同的规定。
③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
A.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
例外: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B.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 5 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例外: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24.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此种情况下,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25.混同的主要发生原因有债权债务的转让、继承、法人的合并等。
26.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此种情况下,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27.免除,由债权人依自己的意思单方决定,故是单方法律行为。